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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玖富普惠平台系信息中介 不是借款人 !!!
2022-09-20 11:48 来源:未知 字体 打印 关闭

  如今,有不少出借人因对网贷债权债务关系理解不够清晰,虽然也走了法律途径,却没有起诉逾期借款人,而是起诉了网贷平台。在这类审判中,平台被判定为信息中介机构,而非债务人,因此法院最终无法支持出借人向平台索赔的诉求。河南某中院的一例出借人起诉平台的终审判决就非常典型,法院终审判决焦点:玖富公司不是借款人!驳回出借人要求玖富普惠偿还本息的诉求

  河南某地网贷出借人王某某起诉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决玖富普惠偿还出借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经法院审理认定,出借协议形成于出借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在案证据无法认定玖富公司为出借资金的借款人,玖富普惠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判决所述,平台是否属于借款人,一是看具体签定的协议,二是看出借资金的具体走向。本案判决书中明确提到,出借人王某某与玖富普惠公司签定的是《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与《授权委托书》,并非借款协议。玖富公司并非债权债务的当事人,平台作为撮合方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同时,对出借人资金走向的事实有明确认定——“上诉人王某某提供的借款均通过其在某行开立的个人存管账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无证据证明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资金池,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由此可见,玖富普惠平台并不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说玖富普惠不是借款人。

  因此,出借人在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回款问题前,必须要先学习法律法规和网贷知识,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在网贷领域,出借人是债权人,债务人则是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出借人只有起诉真正的借款人,才能获得法院支持,早日追回欠款,让老赖获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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